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露夫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朱露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3011591号“爱香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香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4195号“MAI
XIANG
JI”,第4054196号“MAI
DANG
LAO
MAI
XIANG
JI”,第21438585号“麦当劳麦香鸡”,第769364号、第11539032号、第12075142号、第32402123号“麦当劳”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鸡肉”、第30类“汉堡包;奶酪汉堡包(三明治);三明治”等商品和原第42类“餐馆服务业;自助食堂;自助餐馆”、第43类“餐馆;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三明治;餐馆;快餐馆”等商品或服务上的第21438585号“麦当劳麦香鸡”、第11539032号、第12075142号、第32402123号、第769364号“麦当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麦当劳”、“麦香鸡”系列商标,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11591号“爱香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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