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东东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东东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70380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裤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87773号、第1817266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设计构思、构成要素、整体外观都很接近,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0380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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