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兰德(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兰德(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462517号“嘉兰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兰德”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3553号“嘉德GUARDIAN”、第11397644号“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CHINA
GUARDIAN
AUCTIONS
CO.LTD.”、第17323413号“嘉德GUARDIA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询价;商业专业咨询”等。虽然双方商标使用服务具有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文字发音、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462517号“嘉兰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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