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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57861号“PIXIV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10:03  浏览:11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笔酷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空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笔酷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上海空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357861号“PIXIV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XIV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8559818号“笔酷

PIXIV”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59816号“笔酷PIXIV”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仲裁;服装出租;知识产权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57861号“PIXIV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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