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扬州十二粉黛护肤研究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红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强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扬州十二粉黛护肤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强尊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544323号“十三粉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三粉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93413号“十二粉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肥皂;非医用沐浴盐;香精油;香水;洗发剂;美容面膜;防晒剂;香料;洗面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44323号“十三粉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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