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3817590号“POLVERINI ANTONI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33817590号“POLVERINI ANTONI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2 09:49  浏览:14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喜鹏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大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喜鹏乐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817590号“POLVERINI

ANTON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LVERINI

ANTONIO”指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电子琴;吉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6090号“POLVERINI”、第25621676号“POLVERINI1889”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吉他;电子乐器;风琴”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独创性较高的“POLVERINI”商标,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17590号“POLVERINI

ANTON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10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