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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845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0:52  浏览:249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恩格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45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3204号图形商标、第9428291号“综维ZONG WEI”商标、第11733653号“林燕商贸及图”商标、第14686834号“云之韵YUN ZHI YUN及图”商标、第33512615号图形商标、第6593028号“天士乐TIANSH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可共存,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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