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闫世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五一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闫世鹏对被异议人无锡五一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998105号“十二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二章”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32580号“十二章24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98105号“十二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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