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冠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冠王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0048246号“G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W”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提供体育设施;演出;体育野营服务;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培训;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2223号“光威GW”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收费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8类“钓具”等商品上的“GW及图”商标虽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致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本案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48246号“G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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