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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9-21 17:16  浏览:109  来源:爵朗知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2158号 原告: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蒙哥马利街730号。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李,法务主管。(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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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28996号关于第32556209号“ALLBIRD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9月18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2月2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0月14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第12738687号“左亲幼爱ALL BIRD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通过原告广泛宣传,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判决予以撤销,现在处于上诉期,请求法院延后审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提交了书面不出庭声明,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号:32556209 3.申请日期:2018年7月30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裤子;短裤;夹克(服装);毛衣;连衣裙;裙子;短袜;内衣;睡衣;帽子;睡袍;运动套装;马甲;手套(服装);班丹纳方绸(围巾);围巾;腰带;外衣;运动夹克;毛衣;游泳衣;家常便服;运动服套装;紧腿裤(裤子);束腰宽松外衣;吊带衫;服装。 二、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 2.注册号:12738687 3.申请日期:2013年6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婴儿裤(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婴儿睡袋。 三、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原告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诉讼阶段原告提交了商评字[2020]第27081号关于第12738687号“左亲幼爱ALL BIRD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及(2020)京73行初4724号行政判决书。 经核实,被告不服(2020)京73行初4724号行政判决已提起上诉。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诉争商标为英文“ALLBIRDS”,引证商标三系“左亲幼爱ALL BIRDS”,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均包含相同的英文单词“ALLBIRDS”,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贝姿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长程占胜 

人 民 陪 审 员贾亚南 

人 民 陪 审 员何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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