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0771号 原告:斯睿德,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住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霞,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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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49922号关于第36559447号“汉字爷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1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9月30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系原告的别名,并且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原告对诉争商标拥有在先姓名权,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的商标。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三、在驳回复审阶段,被告应当中止或暂缓审查,等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作出复审决定。四、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属于案件事实审查的范围,而被告在被诉决定中未对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进行审查,也没有对引证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评述。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36559447。 3.申请日期:2019年2月2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2;4104):教学;教育;培训;教育信息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苏州口才宝教育文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注册号:26306360。 3.申请日期:2017年9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1-4107):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动物园服务;教育;录像带发行。 三、其他事实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本身近似。 经查,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仍处于商标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商标档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亦明确认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本身近似,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主张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错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商标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出现在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款中,其针对的是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而非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亦是如此。根据上述规定,中止审理或暂缓审理均为非强制性规定,即商标评审机关在考虑是否中止审理或暂缓审理有自由裁量权。其次,在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被告已经在被诉决定中查明该事实,并据此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再者,引证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属于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范围,被告在被诉决定中未予以评述,亦无不当。故原告的上述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引证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亦不予评述。 对于原告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理由并非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同时,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斯睿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斯睿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斯睿德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宏
人 民 陪 审 员及国良
人 民 陪 审 员夏清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庞学硕
书记员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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