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得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4737号“得律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061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3453号图形商标、第10719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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