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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科睿唯安贸易商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9-21 10:01  浏览:143  来源:爵朗知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0916号 原告:姑苏区科睿唯安贸易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6号2005室。 经营者:左盼,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商行负责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松松,北京雪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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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NISSAN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住所地日本国神奈川县横浜市神奈川区宝町2番地。 法定代表人:山内康裕,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麟,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54514号关于第864330号“PATHFINDER”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7月9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9月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3月16日 被诉决定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4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7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第三人提交的百度百科介绍、网络媒体报道均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内真实、合法、有效的将诉争商标投入了商业使用。被告仅以上述证据即认定第三人进行了有效使用,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第三人 2.注册号:864330 3.申请日期:1994年9月19日 4.专有权期限至:2026年8月20日 5.标志:“PATHFINDER”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 二、诉争商标使用证据提交情况 在行政阶段,第三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第三人的介绍、第三人在中国官方网站的企业概要、在中国事业的相关信息; 2.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689号公证书,内容为关于“Pathfinder”的网络文章的所作证据保全,内容有:(1) 在“我的汽车之家”的“pathfinder论坛”的帖子列表,其中包括2017年3月5日发布的帖子名为“刚买了一辆二手pathfinder”、2017年5月31日发布的帖子名为“洗车遇到2017年pathfinder”、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帖子名为“关于pathfinder的后期维修保养问题”、2017年12月11日发布的帖子名为“2018款pathfinder参数2”、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帖子名为“日产探路者(pathfinder)提车和上牌作业”等多篇论坛帖子,“日产探路者(pathfinder)提车和上牌作业”论坛帖子写到:“2018年2月低,将车款打给郑州东风公司。3月8号,第一次见到我的新车了”,楼主上传的汽车照片上显示有生产制造信息,该车品牌为“探路者(Pathfinder)”,制造年月为2015年12月;(2)易车网的“pathfinder社区”相关帖子;(3)太平洋汽车网上“pathfinder”相关资讯,其中包括2016年8月29日“虎门大兴周年庆暨探路者上市发布会落幕”、2016年7月8日“2017款日产Pathfinder改前脸/升动力”、2016年6月29日“日产Pathfinder亮相沈阳国际车展E3馆05展位”、2016年3月1日“到店实拍日产pathfinder 定位中大型SUV”等报道;(4)第三人中国官方网站发布的“日产汽车的冬季勇士”等文章,其中发布于2016年2月29日的“日产汽车的冬季勇士”提到“Rogue、楼兰和Pathfinder都是全轮驱动跨界车,根据2015年和2016年1月的卓越销售业绩来判断,他们在客户心中都极受欢迎”;(5)新浪微博上名为“日产中国”的微博账户主页及发布的微博内容。 在诉讼阶段,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优酷、爱奇艺、哔哩哔哩平台上发布的关于日产Patnfinder车型的部分视频链接列表; 2.搜狐网发布的《郑州日产携全系亮相沈阳车展 送万元豪礼》、太平洋汽车网《日产进口探路者提车心得》等文章。 三、其他证据提交情况 在行政阶段,第三人还向被告提交第28067302号“PATHFINDER”商标信息、镜湖区集嘉贸易商行企业信息及其名下注册商标列表、相关裁定,证明原告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恶意。 在诉讼阶段,第三人还向本院补充提交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利用原告等名义提起的撤三案件所涉商标列表,证明原告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恶意。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2016年“日产pathfinder”汽车已经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并有网络媒体于2016年3月1日对到店实拍情况进行了报道;2016年6月“日产Pathfinder”汽车在沈阳国际车展上展出,并有媒体对其在展会上亮相进行了报道;2017年、2018年在我的汽车之家网页论坛上网友发布有多篇帖子讨论“日产Pathfinder”汽车。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汽车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姑苏区科睿唯安贸易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姑苏区科睿唯安贸易商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姑苏区科睿唯安贸易商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长赵 

姚文斌 

员肖创柏 

○二○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康斌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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