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霍尔特伦弗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霍尔特伦弗鲁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霍尔特伦弗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霍尔特伦弗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705991号“霍尔特伦弗鲁
HOLT
RENFRE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霍尔特伦弗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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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FREW”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22922号“霍尔特伦弗鲁”商标、第13722923号“HOLT
RENFREW”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2015年消费者报告、BOF期刊2007年针对异议人的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霍尔特伦弗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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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FREW”作为其企业商号在我国“啤酒;姜汁啤酒”等相关行业内已为公众普遍知晓,故其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05991号“霍尔特伦弗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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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FRE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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