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沭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易县龙金家电门市部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沭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县龙金家电门市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9054138号“多维特
MULTIB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多维特
MULTIBIO”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9752号“多维特;MULTIBIO”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香烟;香烟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被多家不同的异议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54138号“多维特
MULTIBI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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