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29093456号“精城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29093456号“精城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6:29  浏览:12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俊杰英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尚鑫源传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俊杰英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9093456号“精城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精城决”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62919号“精诚”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93456号“精城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