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东箭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282518号“DOAR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AR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11082447号“E-ARRO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水龙头”、“供水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82518号“DOAR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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