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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7376号“华荣新黎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6:14  浏览:12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托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清联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黎明科创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327376号“华荣新黎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荣新黎明”指定使用于第9类“微处理机;计数器”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企业各年度审计报告、异议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华荣新黎明”作为其企业商号在我国“微处理机;计数器”等相关行业内已为公众普遍知晓,故其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已于“微处理机;计数器”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华荣新黎明”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27376号“华荣新黎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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