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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470650号“简尚领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6:10  浏览:12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小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470650号“简尚领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简尚领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产品展示;人员招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77016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8106280号“领尚环球之家”商标、第16350120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商标、第14178438号“领尚生活”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顾问;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70650号“简尚领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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