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北京置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北京置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小贝壳数字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置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置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小贝壳数字资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20703号“小贝壳冷钱包
LITTLESHELL
WALL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贝壳冷钱包
LITTLESHELL
WALLET”指定使用于第36类“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北京置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异议人北京置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1002A号、第25191002号、第7859829号“贝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金融咨询;艺术品估价”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贝壳”,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20703号“小贝壳冷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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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E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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