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鑫恒聚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鑫恒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29500304号“波士直聘应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波士直聘应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城市规划;气象信息”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8649474号“波士直聘”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38415号“波士真聘”商标、第21904650号“直聘BOS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气象信息;计算机编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根据在案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是“波士聘”“小波士聘”“波士直聘”“波士聘应用”等系列商标权利人,其中“波士聘”“小波士聘”“波士直聘”等商标系从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取得。除“波士聘”“小波士聘”“波士直聘”系列商标外,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600余件商标,包括“微剑桥”“微牛津”“微小米”“微网易”等众多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宣告无效。该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的合理出处。该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不仅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囤积商标行为,而且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人不仅从由客(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多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而且大量申请注册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波士聘应用”“BOSSZHIPIN”等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500304号“波士直聘应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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