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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13417号“墨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5:34  浏览:14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墨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墨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1213417号“墨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墨计”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盘;计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737860号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49332号“墨迹天气”、第11749310号“墨迹风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13417号“墨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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