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恒美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3512号“DOOD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审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1427号“朵宝DOOBOO及图”商标、第32117051号“多浦DOOPOO”商标、第4020298号“LANG DOO D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可共存,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DOODOO”搜索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无其它显著部分相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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