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海高原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海高原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9127202号“伊汇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汇源”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9类“水果罐头;葡萄干;酸奶”、第31类“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种子”、第35类“职业介绍;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企业迁移”、第43类“快餐馆;酒店住宿服务;汽车旅馆”等。异议人对第29类、第31类上的申请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478682号“汇源农谷”、第15478681号“汇源农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水果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第31类“树木;树干;灌木”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果汁饮料”商品上的“汇源HUIYUAN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汇源”,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27202号“伊汇源”商标在“水果罐头;葡萄干;酸奶;食用油;果冻;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纤维素纸”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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