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万丽酒店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林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万丽酒店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林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48623号“瑞景万丽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景万丽酒店”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9662号、第1595842号“万丽”、第1294774号、第1294775号“万丽RENAISSANCE”、第17824995号“万丽动感都会”、第15630378号“华泰万丽”、第11266264号“博鳌万丽”、第17824998号“万丽动感度假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的“旅馆;餐馆”、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67834号“淳大万丽”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的“户外广告;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作为万豪国际集团旗下的品牌酒店,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的知名商标文字“万丽”,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第1599662号、第1595842号“万丽”为“酒店”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48623号“瑞景万丽酒店”商标在“广告”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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