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苏楚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楚穗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254008号“楚润万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润万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类制品;谷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2761号“华润万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2156号“华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米”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上的“华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存在较大差异,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54008号“楚润万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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