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卫尔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蕲春颐和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湖北卫尔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蕲春颐和本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712902号“颐和御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颐和御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背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289996号“之和御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侵犯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12902号“颐和御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