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南绿斯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绿色联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河南绿斯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绿色联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58520号“绿斯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斯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气体净化装置;污水净化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印有“绿斯曼”商标的产品图片、异议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宣传推广合同、带有“绿斯曼”商标的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其商号“绿斯曼”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绿斯曼”商标而申请注册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58520号“绿斯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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