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迪桑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留仙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株式会社迪桑特对被异议人深圳留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60882号“URBANARE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RBANAREN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衬衫”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61356号“ARENA”、第142173号、第142169号“ARENA及图”、第28739905号“ARENAKIDS”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RENA”,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予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ARENA”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60882号“URBANARE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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