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春林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春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855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4945号、第10338973号“图形”,第242943号“劳力士及图”,第37747号、第3660656号“ROLE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手表”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可以区分,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8558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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