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29994668号“屈氏古糖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29994668号“屈氏古糖坊”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1:23  浏览:10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忠县卓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忠县卓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9994668号“屈氏古糖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屈氏古糖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米;食用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881号、第11133879号“屈臣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米;食用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有关商品销售的经营管理辅助服务、推销业(替他人)”服务上的“屈臣氏”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亦具有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94668号“屈氏古糖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