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贵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3183号“路利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诸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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