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067816号“维友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友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390号、第749345号、第11669729号、第9711798号“维他”、第11669723号“维他VITA”、第1262109号“维他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存在一定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67816号“维友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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