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1375974号“芭芘工匠BABIGONGJIA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31375974号“芭芘工匠BABIGONGJIANG”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0:49  浏览:20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胡文达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文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1375974号“芭芘工匠BABIGONGJ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芘工匠BABIGONGJ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摇摆木马;玩具;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第17855407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纸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芭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细微、呼叫相同,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375974号“芭芘工匠BABIGONGJ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