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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77560号“中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0:46  浏览:13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典豪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典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077560号“中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3918号“中免集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中免”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然而经查,被异议人短期内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提交了包含被异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本案中,被异议人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业标识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77560号“中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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