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勇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3143909号“廖蜀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廖蜀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7158号“廖记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腌腊肉;板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04149号、第17521690号“廖记”、第3974098号“廖记棒棒”、第11604180号“廖记棒棒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存在一定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43909号“廖蜀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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