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传滨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高传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905488号“四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01号、第1950617号“四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33类“酒”、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四特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05488号“四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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