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美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美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3456144号“美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德”指定用于第41类“培训;教育;教育信息;教育考核”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3271号“摩美得
MOMENTUM”商标核定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4526号、第5714528号、第5714390号、第5714387号“美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7类的“建筑信息;建筑”等、第39类的“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等、第42类的“质量控制;质量体系认证”等、第45类的“安全咨询;侦探公司”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汉字近似,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456144号“美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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