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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84130号“蝎王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0:16  浏览:14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京蝎府(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成权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京蝎府(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成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484130号“蝎王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蝎王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024339号“京蝎王府”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服务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宣传图、支出凭单、员工奖罚单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蝎王府”为普通印刷体的文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84130号“蝎王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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