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鼎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优养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优养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404039号“萃华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萃华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9918号“萃华CUI
HUA”商标、第25577126号“公元CUIHUA
1895及图”商标、第25584998号“CUIHUA
SINCE
1895及图”商标、第9208169号“萃华珠宝
公元1895
CUIHUA
JEWELRY及图”商标、第8403247号“萃华皇饰CH·ROYAL
JEWELRY及图”商标、第9202206号“萃华股份
公元1895
CUIHUA
JOINT-STOCK及图”商标、第15747198号“萃华楼1895及图”商标、第14184231号“萃华CUI
HU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4类“黄金饰品”商品上的“萃华”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黄金饰品”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的使用方式和商品、服务的销售渠道及对象等完全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04039号“萃华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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