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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62970号“珠江金”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0 10:14  浏览:12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利杰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顺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佛山台工胶粘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利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962970号“珠江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江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压缩空气管道用非金属附件;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1094474号“珠江市政胶带”商标、第31072742号“珠江环保电工胶带”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912288号“珠江胶带”商标、第3496084号“珠江ZHU

JIANG”商标、第27931393号“珠江王牌”商标、第31073821号“珠江强粘胶带”商标、第31084805号“珠江工程胶带”商标、第31009571号“珠江”商标、第27919307号“珠江电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绝缘电瓷;绝缘涂料;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汉字部分“珠江”,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62970号“珠江金”商标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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