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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48659号“诺米虎”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8:29  浏览:14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州盘通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盘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48659号“诺米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诺米虎”,指定使用于第30类“粥;茶饮料;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03930号“诺米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淇淋;食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1605172号“诺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酵母;搅稠奶油制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48659号“诺米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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