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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10805号“FUMAKILL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8:22  浏览:17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福马(日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程彩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福马(日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程彩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310805号“FUMAKIL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FUMAKILLA”,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酸;活性炭”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并且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抢注。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异议人公司简介、园艺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号或者商标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恶意抢注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10805号“FUMAKIL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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