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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09394号“RICKOWENS THOMBROWN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8:12  浏览:12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一:斯科皮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恩淑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色视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恩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09394号“RICKOWENS

THOMBROW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CKOWENS

THOMBROWNE”指定使用于第18类“伞;手杖”等商品上。

 

异议人斯科皮奥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62781号、第6162779号、第6162780号、第6180812号、第6180811号、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07374号“RICK

OWENS”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第3类“香皂”、第9类“眼镜”、第18类“手提包”、第14类“贵重金属”、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董事长、知名设计师RICK

OWENS之姓名权,并提交了RICK

OWENS先生授权异议人使用和保护RICK

OWENS品牌的授权书及中文摘要翻译、RICK

OWENS先生在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上的人物介绍、RICK

OWENS

服装品牌在中国的媒体报道、RICK

OWENS品牌产品销往中国的发票等证据,其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RICK

OWENS在时装及家具行业领域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RICK

OWENS先生之姓名,易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姓名产生联系,从而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将异议人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

 

异议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49941号“THOM

BROWN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大衣箱(行李)”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09394号“RICKOWENS

THOMBROW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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