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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53240号“三角洲军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8:10  浏览:19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一:军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滨州韩家老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军马酒业有限公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滨州韩家老店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853240号“三角洲军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角洲军马”指定使用在第33类“苹果酒、白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军马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8915号“军马”、第5723718号“军马坛子酒”、第8719608号“军马囍”、第8719609号“军马寿”、第8719610号“军马禄”、第8719611号“军马福”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开胃酒、烧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军马”,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当事人共处山东一地,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0081号“军马场JUNMACHANG及图”商标、第21643482号“军马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53240号“三角洲军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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