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始真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景德镇市隆政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始真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景德镇市隆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475902号“天长地久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天长地久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70789号“天长地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家禽(非活);猪肉食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76654号“天长地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家禽(非活);猪肉食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75902号“天长地久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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