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沛伦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沛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1123525号“阿伦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阿伦柠”,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899号“阿伦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4823号“阿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23525号“阿伦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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