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加莫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不虚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加莫户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不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203464号“A
M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A
M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23692号“GAM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望远镜;显微镜;天文望远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03464号“A
M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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