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7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4679号“U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