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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77962号“北大金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19 17:12  浏览:11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北京北大金秋新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北京北大金秋新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077962号“北大金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北大金秋”,指定使用于第16类“书写本;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印刷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92682号“北京大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砚(墨水池);海报”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北京大学是我国著名高等学府,“北大”是其简称,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北大”已经与“北京大学”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北大金秋”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北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简称“北大”,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北京大学有某种关联,从而误导公众,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77962号“北大金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7月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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